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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文在线: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17-11-27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作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晨之科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之科”)80%股权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针对
晨之科于近期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一、核查方法

    中德证券通过如下方式,对晨之科近期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了核查,主要核
查方式如下:

    1、核查了晨之科与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米网络”)
签订的相关合同;

    2、核查了晨之科与华族星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3、查阅了本案所涉及的所有法院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传票、晨之科答
辩状、证据目录、庭审报告、法院判决书等;查阅了晨之科准备的本案相关证据
文件;

    4、核查了晨之科包括被冻结银行账户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

    5、查阅了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的相关规定等;

    6、与晨之科诉讼相关的诉讼律师、晨之科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对诉讼的
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


二、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一)诉讼背景


    2015 年 11 月 25 日,晨之科与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米网络”)签署《游戏委托开发及分成合同》(以下简称“《游戏开发合同》”
或“涉案合同”),约定由晨之科委托星米网络在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间对手机游戏《Fate/stay night》(以下简称“标的游戏”或“涉案
游戏”)进行开发并完成标的游戏的正式上线,星米网络应在 2018 年 8 月 31 日
                                    2
前向晨之科提交标的游戏满足合同附件一“版本验收标准”的不删档付费版本。
标的游戏正式上线后,由晨之科继续负责标的游戏的版本升级及维护工作,星米
网络负责提供后续开发及技术支持服务。


   (二)诉讼立案情况


    2017 年 9 月 28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星米网络的起诉申请并立案。

    根据上海星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米网络”、“原告”)出具的
民事起诉状,诉称晨之科(以下亦称“被告”)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声称已将游
戏版本提请原版权方监修,但自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8 月 18 日期间一直未回复
星米网络发送的工作周报及监修反馈意见,认为晨之科怠于提供版权方监修反馈
意见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双方间合同义务,构成事实违约。星米网络请
求法院判令晨之科支付星米网络游戏开发费用人民币 18,635,585.54 元、违约赔
偿金人民币 30,422,754 元,合计人民币 49,076,339.54 元;判令晨之科赔偿星
米网络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 40,000,000 元。此外,在庭审期间,星米网络补充
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星米网络与晨之科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签订的《游戏
委托开发及分成合同》。

    2017 年 9 月 30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出传票,传唤晨之科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 时 15 分到庭参加庭前会议。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出传票,传唤晨之科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 时 45 分到庭参加开庭审理。


   (三)诉讼案件的审理及判决情况


    2017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 时 45 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次诉讼
案件。

    2017 年 11 月 23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7)沪 73 民初
648 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
存在原告主张的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已经致使原
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其认为:
                                    3
    1、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连续五个月没有与原告沟通,也没有提交监修反馈意
见的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根据涉案合同 2.8 条、3.2.1 条的约定,被告应在五个月内向版
权方提交监修以及在五个月内向原告提供监修反馈意见。现被告违反上述合同义
务,在五个月内无任何监修反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认为,涉案合同 2.8 条中并未约定被告须在五个月内给予监修反馈,且
鉴于被告的授权方华族星公司未提供监修反馈意见,故被告无法给予原告监修反
馈意见,故被告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违约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 2.8 条约定的是“监修反馈周期超过 5
个月,仍无法通过标的游戏原版权方的监修要求的,则甲方应退还乙方预先支付
的保证金人民币 300 万元”,不能从中得出被告具有“在五个月内向原告提供监
修反馈意见的合同义务”。涉案合同第 2.8 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尽合理努力达到
监修要求”,涉案第 3.2.1 条中约定“甲方负责应对其原版权方的监修”,被告确
实存在与原版权方沟通监修工作并将原版权方的监修意见反馈给原告的合同义
务,但本案中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已将测试版本的涉案游戏提交了监修且没有证
据表明原版权方对于该测试版本的涉案游戏提供了任何监修意见,因此被告显然
无法向原告反馈原版权方的监修意见。此外,被告分别在 2017 年 5 月 5 日、9
月 3 日通过邮件与原告联系涉案游戏的相关事宜,结合被告其他邮件沟通行为,
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合同的积极履行。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存在连续五个月没有与原
告沟通,也没有提交监修反馈意见,属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主要债务,且已经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诉讼主张,不予
采纳。

    2、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提供前后矛盾信息的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在 9 月 3 日的邮件中“没有上述内容我们无法推进后续的
监修流程”的陈述与 4 月 25 日邮件中“Fate 目前的版本我们已经给授权方华族
星监修了”的陈述相矛盾。9 月 6 日的邮件中“本次测试不计划使用游戏的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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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打算使用《代号 F》进行”的陈述与 2017 年 4 月公开测试相矛盾,该些
事实可以证明被告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被告认为,其系正常履约行为,不存在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的违约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结合该院查明的事实,被告 9 月 3 日邮件中“推
进后续监修内容”明显是在 2017 年 4 月测试版本的涉案游戏递交监修的基础上
进行。因此,9 月 3 日邮件中的陈述与 4 月 25 日中的陈述并不矛盾。其次,9
月 6 日中的邮件内容表明被告之所以要“不计划使用游戏的正式名称,打算使用
《代号 F》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基于项目保密的考虑”,被告的行为符合一般
的商业惯例,该行为与 2017 年 4 月对涉案游戏的测试并不矛盾,也无法得出原
告关于被告前后陈述矛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结论。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前后陈述矛盾,有违诚实
信用原则,属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已经致使
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将涉案游戏著作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其所宣布的涉案
游戏上线日期超过其获得的授权期限的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被告所宣布的涉案游戏上线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已经超过了其获得的授权期限(2018 年 8 月 31 日),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
违约。

    被告认为,其登记软件著作权使用的源代码并非涉案游戏的源代码,而《报
告书》中的涉案游戏上线日期仅为预测,故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原告坚持涉案合同未就涉案游戏著作权进行约定
的情形下,即使被告确实存在将涉案游戏著作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显然亦
不属于违反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原告应当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
另行解决双方纠纷。同时,根据涉案合同第 7.3 条的约定,只有“系统的重大功
能改编总量未超过 50%的前提下”,涉案游戏源代码才归原告所有,而本案中显

                                   5
然没有证据证明“系统的重大功能改编总量未超过 50%”,以及登记号为
2016SR288649、2016SR345276 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与涉案游戏源代码相一
致。其次,原告主张被告宣布涉案游戏上新日期超过其获得授权期限的违约行为
的证据,来自中文在线披露的《报告书》,而该《报告书》显然并非被告制作。
即使《报告书》中“……Fate/stay night 研发中,预计上线时间 2018 年 9 月”
确系被告所述,亦是被告对涉案游戏研发情况的预测,并不能就此否认其积极履
行涉案合同的行为,也无法得出其不履行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最后,鉴于 2018
年 9 月尚未到来,故该院亦无法对一个尚未发生的事实作出违约判断。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将涉案游戏著作权登记在
自己名下,其所宣布的涉案游戏上线日期超过其获得的授权期限,属于明确表
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已经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违约行为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未取得涉案游戏原版权方授权的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涉案游戏的原版权方是 Type-moon,被告应得到 Type-moon 的
授权,而不是华族星公司的授权。

    被告认为,其已获得涉案游戏的合法授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第 1.8 条对于“标的游戏原版权方”
的定义是指向被告进行授权并使被告取得标的游戏 IP,对标的游戏拥有最终完
整的开发运营权的实际所有人及标的游戏 IP 的最终归属方。而华族星公司提供
的《动画作品游戏改编权授权协议》《游戏改编授权书》以及《授权确认书》显
示华族星公司授权被告开发涉案游戏,且华族星公司明确表示其系涉案游戏在中
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被授权人。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院认为华族星公
司即涉案合同第 1.8 条约定的“标的游戏原版权方”。其次,上述《动画作品游
戏改编权授权协议》《游戏改编授权书》以及《授权确认书》已于涉案合同签订
后提供给了原告,原告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签署涉案合同后并未提出异议,现
原告在该案中对于被告涉案游戏授权的合法性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但本案中原告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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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取得涉案游戏的合法授权,
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存在未取得涉案游戏原版权方授权的违约行为,属于明确表
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已经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违约行为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审理情况,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星米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87,181 元,由原告上海
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判决仍在提出上诉期限内(前述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星米网络未在提出上诉期限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
交上诉状,上述判决即告生效。


    (四)诉讼事项对于晨之科的影响分析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作出一审判决,对于星米网络的
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并驳回了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目前,针对该诉讼事项对晨
之科的影响分析如下:


    1、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及对晨之科的影响分析


    2017 年 9 月 14 日,星米网络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
求冻结晨之科银行存款 89,076,339.54 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晨之科的其他等
值财产。2017 年 9 月 15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沪 73
财保 6 号],同意星米网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财
产保全清单》,截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其已冻结晨之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龙茗路支行的账号 98030154740002747,保全金额为 19,349,426.41
元,保全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另根据晨之科提供的
说明,2017 年 11 月 21 日,晨之科新的四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保全的资金合
计约 35,417,184.16 元。截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晨之科已被保全的资金金额
合计为 61,586,484.14 元。

(注:晨之科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龙茗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因自 2017 年 9 月 22 日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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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入账,因此该账户的被保全金额较 2017 年 9 月 22 日冻结金额有所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根据晨之科提供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承诺,晨之科已拟定向上海知
识产权法院申请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并裁定解除对晨之科的财产保全的申
请书,并承诺如星米网络在上述判决的上诉期限内(即一审判决后十五日内)提
出上诉,则晨之科将在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确认上诉情况之日起三日内向上海知
识产权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应担保。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如若如星米网络在法定时间内就该诉讼提出上诉,晨
之科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及申请,并经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审查同意后,即可裁定解除对晨之科的财产保全;如星米网络在期限内未提出
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晨之科已冻结银行账户亦将解冻,不会影响晨之科正常
经营及银行账户使用。


    2、该合同纠纷对晨之科业务的影响分析


    星米网络系晨之科已获得授权游戏《Fate/stay night》的游戏程序开发商,
为晨之科提供游戏上线前的程序开发等工作。目前,该游戏尚处于开发阶段,并
未上线运营,也未产生业务收入,因此对晨之科目前的盈利能力不存在影响。

    此外,游戏《Fate/stay night》系由华族星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族星”)授权给晨之科进行游戏的开发及代理运营,晨之科与华族星
签署的《动画作品游戏改编权授权协议》《版权引进服务协议》,确认了对该款游
戏授权。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以及晨之科提供的说明,晨之科与华族星签
署的《动画作品游戏改编权授权协议》《版权引进服务协议》仍在生效履行,晨
之科取得标的游戏的授权状态未发生变化。未来,晨之科将通过自行研发或者寻
找其他游戏研发单位进行合作的方式,持续对标的游戏进行开发,并上线运营。
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导致游戏《Fate/stay night》无法上线运营。晨之科与星米
网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会对晨之科获取的标的游戏授权、游戏开发
及后续运营造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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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晨之科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晨之科实际控制人朱明出具承诺,晨之科在与星米网络的本次诉讼中因败诉
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等)均由其本人
承担。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会对晨之科的正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及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三、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诉讼背景


    2015 年 11 月 25 日,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签署《游戏开发合同》,约定由晨
之科委托星米网络在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间对标的游戏
进行开发并完成标的游戏的正式上线。

    2015 年 12 月 25 日,星米网络将开发的 Fate/stay night 命运之夜游戏 V1.0
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对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变更登记,变更后计算机软件名称为“星米 Fate/stay night
命运之夜游戏 V1.0”。

    2016 年 10 月 11 日、11 月 29 日,晨之科分别办理取得《晨之科 Fate/stay
night 命运之夜手机游戏软件 V0.5.4》(登记号:2016SR288649)、《晨之科命运
之夜手机游戏软件 V0.3.1》(登记号:2016SR345276)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


   (二)诉讼立案及审理情况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星米网络的该起诉申请并立案。

    根据星米网络撰写的相关起诉状,诉称晨之科将星米网络开发的游戏软件占
                                     9
为己有、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行为侵害了星米网络的著作权,并向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星米网络请求法院确定标的游戏软件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被告撤销其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和 2016 年 11 月 29 日登记的标的游戏软
件著作权登记、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向晨之科发出传票,传唤晨之科于
2018 年 1 月 4 日上午 9 时 15 分到庭参加庭前会议。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情况及对晨之科的影响分析


   1、软件著作权名称相同或相似与软件内容相同或相似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独立财务顾问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信息进行了检索,于“首页>用户指
南>登记指南>软件登记指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问题问答”中,中
国版权保护中心明确:只要是独立开发享有著作权的软件都可以申请登记,软件
名称可以相同或相似。因此,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名称相同或相似,与
软件内容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2、软件著作权并非游戏运营的必要资料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动游戏出
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网络游戏在上线运营前应向
文化主管部门办理取得网络游戏备案号、向出版主管部门办理取得网络游戏出版
物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晨之科运营网络游戏所需取得的必要资料。

    因此,不论最后本案诉讼下原告的请求是否得到支持,都将不会对晨之科未
来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晨之科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根据晨之科实际控制人朱明出具的承诺,晨之科在与星米网络的本次诉讼中
因败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等)均由

                                    10
其本人承担。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晨之科与星米网络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
讼尚未开庭审理,该著作权侵权纠纷不会对晨之科后续正常运营标的游戏及本次
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
关诉讼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晓                       张希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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