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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文在线: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17-11-2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3 层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5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本所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

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律师作为中文在线本次交易的的专项法律顾问,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有关事项的核查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与

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纠纷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中文在线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文在线以本次交易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

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的简称及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

的简称及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


                                    1
述核查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一)诉讼背景

    2015 年 11 月 25 日,晨之科与上海星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米网络”)签署《游戏委托开发及分成合同》(以下简称“《游戏开发合同》”

或“涉案合同”),约定由晨之科委托星米网络在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间对手机游戏《Fate/stay night》(以下简称“标的游戏”或“涉

案游戏”)进行开发并完成标的游戏的正式上线,星米网络应在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向晨之科提交标的游戏满足合同附件一“版本验收标准”的不删档付费版

本。标的游戏正式上线后,由晨之科继续负责标的游戏的版本升级及维护工作,

星米网络负责提供后续开发及技术支持服务。

    (二)诉讼立案及审理情况

    2017 年 9 月 14 日,星米网络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冻结晨之科银行存款 89,076,339.54 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晨之科的其他等值

财产。2017 年 9 月 15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沪 73 财

保 6 号],同意星米网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财

产保全清单》,截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其已冻结晨之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龙茗路支行的账号 98030154740002747,保全金额为 19,349,426.41

元,保全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另根据晨之科提供的说

明,2017 年 11 月 21 日,晨之科另外四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资金合计约

35,417,184.16 元。截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晨之科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

总额为 61,586,484.14 元。(注:晨之科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龙茗路支行开立的

银行账户因自 2017 年 9 月 22 日后有收入入账,因此冻结金额较 2017 年 9 月 22

日冻结金额有所增加。)

    2017 年 9 月 28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星米网络的立案申请并立案,星

米网络起诉状诉称晨之科(以下亦称“被告”)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声称已将游

                                       2
戏版本提请原版权方监修,但自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8 月 18 日期间一直未回复

星米网络发送的工作周报及监修反馈意见,认为晨之科怠于提供版权方监修反馈

意见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双方间合同义务,构成事实违约。星米网络请

求法院判令晨之科支付星米网络游戏开发费用人民币 18,635,585.54 元、违约赔

偿金人民币 30,422,754 元,合计人民币 49,076,339.54 元;判令晨之科赔偿星

米网络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 40,000,000 元。此外,在庭审期间,星米网络补充

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星米网络与晨之科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签订的《游戏

委托开发及分成合同》。

    2017 年 9 月 30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出传票,传唤晨之科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 时 15 分到庭参加庭前会议。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出传票,传唤晨之科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 时 45 分到庭参加开庭审理。

    2017 年 11 月 23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7)沪 73 民初

648 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

存在原告主张的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已经致使原

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其认为:

    1.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连续五个月没有与原告沟通,也没有提交监修反馈意见

的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根据涉案合同 2.8 条、3.2.1 条的约定,被告应在五个月内向版

权方提交监修以及在五个月内向原告提供监修反馈意见。现被告违反上述合同义

务,在五个月内无任何监修反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认为,涉案合同 2.8 条中并未约定被告须在五个月内给予监修反馈,且

鉴于被告的授权方华族星公司未提供监修反馈意见,故被告无法给予原告监修反

馈意见,故被告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违约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 2.8 条约定的是“监修反馈周期超过 5

个月,仍无法通过标的游戏原版权方的监修要求的,则甲方应退还乙方预先支付

                                      3
的保证金人民币 300 万元”,不能从中得出被告具有“在五个月内向原告提供监

修反馈意见的合同义务”。涉案合同第 2.8 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尽合理努力达到

监修要求”,涉案第 3.2.1 条中约定“甲方负责应对其原版权方的监修”,被告

确实存在与原版权方沟通监修工作并将原版权方的监修意见反馈给原告的合同

义务,但本案中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已将测试版本的涉案游戏提交了监修且没有

证据表明原版权方对于该测试版本的涉案游戏提供了任何监修意见,因此被告显

然无法向原告反馈原版权方的监修意见。此外,被告分别在 2017 年 5 月 5 日、9

月 3 日通过邮件与原告联系涉案游戏的相关事宜,结合被告其他邮件沟通行为,

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合同的积极履行。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存在连续五个月没有与原告

沟通,也没有提交监修反馈意见,属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且已经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提供前后矛盾信息的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在 9 月 3 日的邮件中“没有上述内容我们无法推进后续的监

修流程”的陈述与 4 月 25 日邮件中“Fate 目前的版本我们已经给授权方华族星

监修了”的陈述相矛盾。9 月 6 日的邮件中“本次测试不计划使用游戏的正式名

称,打算使用《代号 F》进行”的陈述与 2017 年 4 月公开测试相矛盾,该些事

实可以证明被告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被告认为,其系正常履约行为,不存在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的违约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结合该院查明的事实,被告 9 月 3 日邮件中“推进

后续监修内容”明显是在 2017 年 4 月测试版本的涉案游戏递交监修的基础上进

行。因此,9 月 3 日邮件中的陈述与 4 月 25 日中的陈述并不矛盾。其次,9 月 6

日中的邮件内容表明被告之所以要“不计划使用游戏的正式名称,打算使用《代

号 F》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基于项目保密的考虑”,被告的行为符合一般的商

业惯例,该行为与 2017 年 4 月对涉案游戏的测试并不矛盾,也无法得出原告关


                                      4
于被告前后陈述矛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结论。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前后陈述矛盾,有违诚实信

用原则,属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已经致使原告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将涉案游戏著作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其所宣布的涉案游

戏上线日期超过其获得的授权期限的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被告所宣布的涉案游戏上线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已经超过了其获得的授权期限(2018 年 8 月 31 日),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

违约。

    被告认为,其登记软件著作权使用的源代码并非涉案游戏的源代码,而《报

告书》中的涉案游戏上线日期仅为预测,故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原告坚持涉案合同未就涉案游戏著作权进行约定

的情形下,即使被告确实存在将涉案游戏著作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显然亦

不属于违反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原告应当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

另行解决双方纠纷。同时,根据涉案合同第 7.3 条的约定,只有“系统的重大功

能改编总量未超过 50%的前提下”,涉案游戏源代码才归原告所有,而本案中显

然没有证据证明“系统的重大功能改编总量未超过 50%”,以及登记号为

2016SR288649、2016SR345276 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与涉案游戏源代码相一致。

其次,原告主张被告宣布涉案游戏上新日期超过其获得授权期限的违约行为的证

据,来自中文在线披露的《报告书》,而该《报告书》显然并非被告制作。即使

《报告书》中“……Fate/stay night 研发中,预计上线时间 2018 年 9 月”确

系被告所述,亦是被告对涉案游戏研发情况的预测,并不能就此否认其积极履行

涉案合同的行为,也无法得出其不履行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最后,鉴于 2018

年 9 月尚未到来,故该院亦无法对一个尚未发生的事实作出违约判断。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将涉案游戏著作权登记在自

                                     5
己名下,其所宣布的涉案游戏上线日期超过其获得的授权期限,属于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已经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

为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未取得涉案游戏原版权方授权的违约行为

    原告认为,涉案游戏的原版权方是 Type-moon,被告应得到 Type-moon 的授

权,而不是华族星公司的授权。

    被告认为,其已获得涉案游戏的合法授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第 1.8 条对于“标的游戏原版权方”

的定义是指向被告进行授权并使被告取得标的游戏 IP,对标的游戏拥有最终完

整的开发运营权的实际所有人及标的游戏 IP 的最终归属方。而华族星公司提供

的《动画作品游戏改编权授权协议》《游戏改编授权书》以及《授权确认书》显

示华族星公司授权被告开发涉案游戏,且华族星公司明确表示其系涉案游戏在中

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被授权人。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院认为华族星公

司即涉案合同第 1.8 条约定的“标的游戏原版权方”。其次,上述《动画作品游

戏改编权授权协议》《游戏改编授权书》以及《授权确认书》已于涉案合同签订

后提供给了原告,原告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签署涉案合同后并未提出异议,现

原告在该案中对于被告涉案游戏授权的合法性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但本案中原告并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取得涉案游戏的合法授权,对

于原告关于被告存在未取得涉案游戏原版权方授权的违约行为,属于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已经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

为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审理情况,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星米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87,181 元,由原告上海星

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判决仍在提

出上诉期限内,如星米网络未在提出上诉期限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

                                     6
上述判决即告生效。

    (三)诉讼结果及影响

    1.冻结银行账户对晨之科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根据晨之科提供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承诺,晨之科已拟定向上海知

识产权法院申请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并裁定解除对晨之科的财产保全的申

请书,并承诺如星米网络在上述判决的上诉期限内(即一审判决后十五日内)提

出上诉,则晨之科将在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确认上诉情况之日起三日内向上海知

识产权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应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晨之科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及申请,

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同意即可裁定解除对晨之科的财产保全。如星米网络提

出上诉,晨之科将申请解除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解除后即恢复正常经营及银行账

户使用;如星米网络在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晨之科已冻结银行

账户亦将解冻,不会影响晨之科正常经营及银行账户使用。

    2.合同纠纷对晨之科的影响

    根据晨之科提供的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晨之科与华族星签署

的《动画作品游戏改编权授权协议》《版权引进服务协议》仍在生效履行,晨之

科取得标的游戏的授权状态未发生变化。同时,标的游戏目前仍未正式上线运营,

不会对晨之科的目前的经营收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晨之科将寻找其他游戏研发

单位合作进行标的游戏的开发。

    本所律师认为,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会对晨之

科获取的标的游戏授权、游戏开发及后续运营造成实质性障碍。

    3.诉讼结果对晨之科的影响

    根据上述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晨之科不存在违反《游戏开发合同》的

                                    7
违约情形,同时,根据晨之科实际控制人朱明出具的承诺,晨之科在与星米网络

的本次诉讼中因败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等)

均由其本人承担。因此,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会对晨

之科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及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

    二、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诉讼背景

    2015 年 11 月 25 日,晨之科与星米网络签署《游戏开发合同》,约定由晨

之科委托星米网络在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间对标的游戏进

行开发并完成标的游戏的正式上线。

    2015 年 12 月 25 日,星米网络将开发的 Fate/stay night 命运之夜游戏 V1.0

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对该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变更登记,变更后计算机软件名称为“星米 Fate/stay night

命运之夜游戏 V1.0”。

    2016 年 10 月 11 日、11 月 29 日,晨之科分别办理取得《晨之科 Fate/stay

night 命运之夜手机游戏软件 V0.5.4》(登记号:2016SR288649)、《晨之科命

运之夜手机游戏软件 V0.3.1》(登记号:2016SR345276)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登记证书。

    (二)诉讼立案及审理情况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星米网络的立案申请并立案,

星米网络于起诉状内诉称晨之科将星米网络开发的游戏软件占为己有并在中国

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行为侵害了星米网络的著作权,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诉讼。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向晨之科发出传票,传唤晨之科于

2018 年 1 月 4 日上午 9 时 15 分到庭参加庭前会议。


                                       8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影响

    首先,根据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检索查询,于“首页>用户

指南>登记指南>软件登记指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问题问答”中,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明确:只要是独立开发享有著作权的软件都可以申请登记,软

件名称可以相同或相似。因此,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名称相同或相似,

与软件内容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其次,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

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网络游戏在上线运

营前应向文化主管部门办理取得网络游戏备案号、向出版主管部门办理取得网络

游戏出版物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晨之科运营网络游戏所需取得的

必要资料。

    最后,根据晨之科实际控制人朱明出具的承诺,晨之科在与星米网络的本次

诉讼中因败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等)均由其

本人承担。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晨之科与星米网络关

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著作权侵权纠纷不会对晨之科后续正

常运营标的游戏及本次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