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21
证券代码:300364 证券简称:中文在线 公告编号:201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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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 月 21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58 号天润财富中心 14 层。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童之磊先生。
7、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137,532,01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7.81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 4 人,代表
股份 137,361,5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79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70,5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70,5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1%。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70,5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1%。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童之磊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建水文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童之磊
先生控制的公司,童之磊先生、建水文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童之磊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11,379,416股,建水文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
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5,179,123股,上述两名股东已经就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46,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470%;
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3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3,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4.2828%;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05,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
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3,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4.2828%;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05,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
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43,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4.2828%;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1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