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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文在线: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4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4/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仙冬律师、洪晨晨律师见证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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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出了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E座6
层60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童之磊先生
主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11月1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3,109,8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51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6,077,6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10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03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341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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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53,109,82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17,032,2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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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6,138,12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16,971,700股,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60,5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16,971,70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2%。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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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洪晨晨




                                                  孙仙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