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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华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07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厦 B 座 18 层
                                                  邮编:100032
                 GUANTAO LAW FIRM
                                                  18/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Tel:86 10 66578066 Fax :86 10 66578016
                                                  Beijing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8]第 0744 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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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 14:30 召开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明了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
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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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结构”)登记在册
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现场核查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名称、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4,322,84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8.26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75,3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51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6,998,21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1.417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2,675,3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51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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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
同计票和监票。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投票表决。


     3、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4、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江春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1.02. 选举方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1.03. 选举罗新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1.04. 选举陈显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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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郭素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2.02.选举韩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2.03.选举黄力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王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3.02.选举邓雅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6、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7、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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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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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杜恩




                                                            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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