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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华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8(119)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18(111)
号)。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7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1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春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6,998,21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61.41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34,322,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26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75,3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5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75,36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3.15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75,3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51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
陈显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
    1.01.选举江春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67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2.选举方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67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3.选举罗新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67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4.选举陈显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67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郭素玲女士、韩凌先生、黄力波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郭素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67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02.选举韩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67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03.选举黄力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67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王玉女士、邓雅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3.01.选举王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67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02.选举邓雅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46,998,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675,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杜恩和肖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4
    1、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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