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0-06-03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0(035)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
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
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共计176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36,25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0.78%。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上市流通,届时
将另行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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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发布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
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5月1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确定2018
年5月29日为授予日,授予152名激励对象769.5万股限制性股票。北京观韬中茂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5、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3.00万股调整为274.50
万股;同意确定2019年4月29日为授予日,授予32名激励对象274.50万股预留限
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
6、2019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1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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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同意对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50,000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每股7.00元。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北
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7、2019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8、2020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
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
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计17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36,250股;同意对2名已
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2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每股6.9元。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北京观韬中茂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1)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期为
2018年6月11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0年6月11日届满。
(2)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
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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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5月27日届满。
2、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前提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售条件。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
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除限售条件。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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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业绩层面考核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售条件:2019 年度净利润比 2017 年度净利润增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长 60%。 27,232.50 万元,相比 2017 年度增长
46.46%;剔除本次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
销影响后,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2、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件:2019 年度净利润比 2017 年度净利润增长
30,356.13 万元,相比 2017 年度增长
60%。
63.26%。公司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净利润为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影响后的数值为计
算依据。
(3)个人业绩层面考核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制定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
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1)176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度个
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B 及以上,本期实
优异或良好,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100%* 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为本期可解除限售数
当年可解除限售数量;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量的 100%;
绩效考核结果为 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2)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
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 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50%*当年可解除限售数量;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的限制性股票将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年实际可解除限
售数量=0%*当年可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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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情况
单位: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剩余限制性股
职务 姓名
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
财务负责
孟令军 450,000 135,000 180,000
人
公司核心 绩效评价结果为 A
10,762,500 3,228,750 4,305,000
骨干员工 或 B 的 144 人
合计 145 人 11,212,500 3,363,750 4,485,000
注 1: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实施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 0.7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根据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及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作相应调整。
注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买卖
将遵守《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有
关规定。
注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内,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拟对上述 2 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26,000 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情况
单位: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剩余限制性股
职务 姓名
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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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心 绩效评价结果为 A
2,745,000 1,372,500 1,372,500
骨干员工 或 B 的 32 人
合计 32 人 2,745,000 1,372,500 1,372,500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6人(其中1名激励对
象同时为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
并计算),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36,25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8%。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
激励计划》、《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拟
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
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176名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
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76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4,736,25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8%。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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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
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76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36,250股,同
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
售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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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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