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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0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3(014)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恒华伟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严格遵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三、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形势、
公司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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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
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
制经营风险。《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五、关于 2022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持有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资金的运用没有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资金额度,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
展,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六、关于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公司整体薪酬机制保持一致,以公司经营业绩、
绩效考核情况为评价基础有利于强化绩效管理,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一年期综
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提请
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购
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同
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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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
关业务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
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
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公司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黄力波、黄磊、金宁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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