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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华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0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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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154 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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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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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江春华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27,010,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44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6,174,33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048%。

    上述股份的持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五)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36,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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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95,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
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6,991,2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1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75,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91%;4,6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9%;15,1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6,991,2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1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75,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91%;4,6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9%;15,1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6,991,2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1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75,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91%;4,6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9%;15,1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6,991,2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1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75,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91%;4,6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9%;15,1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6,983,3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2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7,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65%;27,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35%;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6,968,2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2%;2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1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2,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96%;27,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35%;15,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6,963,2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32,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1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6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47,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10%;32,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21%;15,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6,991,2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1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75,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91%;4,6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9%;15,1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6,968,2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2%;42,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2,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96%;42,7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04%;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7,006,3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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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90,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4,6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9%;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7,006,3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90,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1%;4,6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9%;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6,991,2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4,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1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75,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91%;4,6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9%;15,1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8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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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一帆




                                     经办律师:于   玥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