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9-030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锁的限制股票激励对象为 20 人(原应为 25 人,因激励对象 张兵锐、王朝昕、路洪运、王强、邹黎,共计 5 人,目前已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已 获授限制性股份本期无法申请解锁,公司将适时回购注销其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3,2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一致同意按照《东方网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解锁相关事宜,本次 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3,25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4%。具体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关于满足《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设定的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均自授 予之日起计算。满足第一次解锁条件后,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 公司确定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9日, 截至2019年3月13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情况说明 序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1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1,854,722,863.50元, 以2015年业绩为基准,2017年公司实现的 较2015年度增长82.41%;公司2017年净利 营业收入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60%;2017 3 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 益的净利润)为367,725,410.82元,较2015 40%。 年度增长49.00%。上述业绩条件均已达到, 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股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第三期股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锁的上一年 度考核为“A卓越、B优秀、C良好”的激励 除5名员工因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外,剩余 4 对象可按照《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 20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考核均达标,满足全 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授的全部或部分 部解锁条件。 权益申请解锁,考核等级为“D及格、E差” 及考核等级为“A卓越、B优秀、C良好”的 激励对象部分未能解锁的权益,由公司注 销或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办理第三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 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3,25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 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锁限制 剩余未解锁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1 李岩 研发体系 60,000 30,000 30,000 2 范薇 运营体系 60,000 30,000 30,000 3 殷正辉 营销体系 60,000 30,000 30,000 4 孙靖宇 研发体系 60,000 30,000 30,000 5 孙立茜 运营体系 40,000 20,000 20,000 6 胡启冬 营销体系 40,000 20,000 20,000 7 张志钢 营销体系 40,000 20,000 20,000 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锁限制 剩余未解锁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8 石磊 营销体系 40,000 20,000 20,000 9 张曼 运营体系 36,500 18,250 18,250 10 张志勇 研发体系 30,000 15,000 15,000 11 王德梁 研发体系 30,000 15,000 15,000 12 王宁 营销体系 30,000 15,000 15,000 13 于强 营销体系 30,000 15,000 15,000 14 余雷 研发体系 30,000 15,000 15,000 15 徐朝阳 研发体系 30,000 15,000 15,000 16 张向阳 研发体系 30,000 15,000 15,000 17 张炯奎 研发体系 20,000 10,000 10,000 18 王昌中 研发体系 20,000 10,000 10,000 19 商忠安 研发体系 20,000 10,000 10,000 20 金忠维 研发体系 20,000 10,000 10,000 合计 726,500 363,250 363,250 三、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均为“A 卓越”,且公司符合业绩 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按照《第三期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所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的 2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确认,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第三 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规定。 五、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第三届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现已 全部成就,20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 力资源部依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 全体激励对象进行了 2017 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上述 20 名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 到标准,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解锁条件已成就,上述激励对象 可以全部解锁本期获授的 50%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经 董事会批准即可,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东方网力本次解锁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预留股票第一次解锁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