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5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
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76 名激励
对象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确认,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的 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确认,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78 名激励
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确认,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的 2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确认,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东方网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
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数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东方
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因离职失去激
励资格的 22 名激励对象(其中,因 5 名激励对象参与多期股权激励,故显示离
职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8 名),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589,000 股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
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郭全中、金毅敦、张健
201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