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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4-10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网力
股票代码:3003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光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望京SOHO塔2C座26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望京SOHO塔2C座26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9 年 4 月 10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
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网力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在股
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
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尚需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及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批。本次股份转让与本次表决权委托尚未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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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 17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9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2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1

第九节   备查文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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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先生

 公司、东方网力    指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川投信产       指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受让方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川投集团       指   川投信产实际控制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国资委     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本次刘光先生与川投信产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本次刘光先生与川投信产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刘光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望京SOHO塔2C座26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无
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
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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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引起。通过协议转让及表
决权委托方式,引入川投信产作为公司国资战略股东,使其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
    川投信产是川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 20 亿元。川投集团成立于
1988 年,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主
体和投资主体之一,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川投集团是四川资产质量最
优、盈利能力最强的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是四川省委省政府重点培育的大企
业大集团,同时也是四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首批两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
单位之一,形成以能源产业为支柱,基础设施、基金金融、大健康产业、战略新
兴产业多极支撑、产融一体的大型综合性资本投资集团。
    川投信产作为四川省国资系统首家大型信息产业投资机构和四川省信息产
业投资平台、融资平台、经营实体,川投信产以打造百亿级信息产业投资集团为
愿景,以促进两化融合创新发展为宗旨,紧密围绕国家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四川
省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战略部署,积极布局电子信息、大数据、人工智能、
信息安全、科技金融等领域,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聚合引导社会资本,打
造“政产学研金服用”融通一体和开放共赢的产业生态圈,不断引领壮大四川省
信息产业,助力四川构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重要信息交汇枢纽、国家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聚集高地和全国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先行区。
    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川投信产将充分发挥自身及母公司的政府资源、行业资
源及沟通协调优势,在项目资源、融资成本等方面为公司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便利,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信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品牌、资金和市场开拓能
力,促成双方资源的优势互补,推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
利益。
    通过双方的并购整合,推进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推动“国民共进”的良好治理和发展氛围,既保证企业创新活力,又提升企业的
规范化管理,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文化。在完成控制权变更后,公司仍将按照

                                   6
市场化机制经营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将保持稳定,公司仍将保持独立的文化、愿
景及价值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019年4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川投信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向川
投信产转让其持有的54,385,175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6.3642%)。
同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蒋宗文先生与川投信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
其持有的9,5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1117%)转让给川投
信产。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川投信产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转让后
剩余持有的东方网力163,155,526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9.0927%)之上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提案、提名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股
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委托川投信产行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权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217,540,701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25.456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163,155,526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19.0927%;川投信产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3,885,175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7.4759%,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27,040,701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6.5686%。川投信产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省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川投信产因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
  刘光       217,540,701       25.4569%            217,540,701        25.4569%
 蒋宗文      64,034,075        7.4934%              64,034,075         7.4934%
川投信产         0                  —                    0              —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
                                          8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
  刘光       163,155,526     19.0927%              0                 —
 蒋宗文      54,534,075      6.3817%           54,534,075          6.3817%
川投信产     63,885,175      7.4759%           227,040,701        26.5686%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9 年 4 月 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川投信产正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释义
    为表述方便,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1.1 甲方,指刘光。
    1.2 乙方,指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本次交易方案
    2.1 乙方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甲方所持东方网力 54,385,175 股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甲方同意出售标的股票。
    2.2 经双方协商,以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为定价基准,
确认以 12.53 元/股的价格购买标的股票,购买价款总计人民币 681,446,242.75 元。
    2.3 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至标的股票交割日期间,东方网力发生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标的股票因上述事实新增股份一并过户予乙方,
标的股票的转让总价款不变;该等期间内东方网力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
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
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第三条 对价支付
    3.1 在甲、乙双方签署完成本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20,000,000 元作为本次交易诚意金。如因本协议未能生效或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本
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方承诺将于该等情形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诚意金无条
件退还乙方,乙方承诺不就上述诚意金向甲方收取利息。
    3.2 乙方购买标的股票应向甲方支付的对价由乙方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具体

                                       9
如下:
    3.2.1 在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
民币 620,000,000 元,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3.1 条已经支付的诚意金直接抵扣第一
期股份转让款,即乙方实际还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价款 600,000,000 元;
    3.2.2 在满足以下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61,446,242.75 元:
    (1)此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2)标的股票完成全部过户手续。


    第四条 股票交割手续
    4.1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生效后且标的股份具备转让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
应当向深交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申请材料,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监管政策等非因本协议双方的原因无法按前述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的,提交申
请材料的期限相应顺延。
    4.2 在深交所就标的股票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内,双方应按照协议转让方式共同向结算公司申请将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
过户手续。
    4.3 标的股票交割完成后,基于标的股票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五条 期间损益
    5.1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期间东方网力增加(减
少)的净资产由乙方按照标的股票交割日后持有东方网力的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6.1 本协议签署后,至双方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委
托期间,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承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包括本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或与其他主体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实质上
采取一致行动、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过前述任何方式协助其他主体成为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或协助其他主体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0
    6.2 甲方应同意乙方提出改组董事会方案,乙方拟推荐并选任 5 名董事,甲
方应当支持乙方推荐的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人选并给予积极协助。
    6.3 本协议签署后至双方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委托
期间或本协议生效后五年内(以后到的时间为准),除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承诺
不得直接或间接或通过其关联方单独或与其他方合作从事如下任一行为以和本
协议签署时东方网力的主营业务形成竞争的关系:(1)向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与东
方网力从事相同、相似或竞争业务的任何公司投资;(2)从事与东方网力相同、
相似或竞争的业务或与该等业务有任何关联或在该等业务中有任何经济利益;(3)
雇用或协助雇用东方网力的任何雇员以从事与东方网力相竞争的业务,或与任何
该等雇员共同从事任何与东方网力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或(4)唆使东方网力的任
何核心人员或雇员终止其与东方网力的雇佣关系。
    6.4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年内,其在东方网力的持股比例不低于
10%,非因甲方主动减持导致持股比例低于 10%的情况除外。甲方承诺自本协议
签署之日起 5 年,不主动单方解除与东方网力的劳动关系。
    6.5 乙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6.5.1 乙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
    6.5.2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受让甲方转让的股份,资金来源合法,并
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方资格;
    6.5.3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签署并提交为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所需的应
由其出具的全部文件资料,尽一切合理努力配合标的股票过户登记事宜;
    6.5.4 积极配合深交所进行本次交易的审核,如涉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告知
东方网力履行公告义务;
    6.5.5 待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满足后,依照本协议约定足额向甲方支付标
的股票转让对价。


    第七条 协议生效、解除与变更
    7.1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并摁手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成立;在本次交易取得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之日起生效。
    7.2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7.3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11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7.4 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票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7.5 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
    7.6 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转让方与受
让方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如本协议因此解除,因履行本协议已产生的税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本次交易发
生的其他成本及费用则由双方各自承担。
    7.7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7.8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署时
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
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
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2019 年 4 月 4 日,刘光先生与川投信产正式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甲方:刘光
    乙方: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委托的数量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甲方拟将其直接持有的东方网力 163,155,526 股
股份(对应东方网力股份比例为 19.0927%)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以下简称“委
托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第二条 委托的范围
    1、甲方将其直接所持的东方网力 163,155,526 股股份(对应东方网力股份比
例为 19.0927%)对应的委托权利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且乙方系唯一的、排他
的受托人。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东方网力
                                     12
章程,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东方网力的股东大会决议;
    (2)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
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3)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者东方网力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提案、提名
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
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甲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相关事项需甲方出具
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
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东方网力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
而导致甲方增持东方网力股份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的权利,也将自动并不可撤
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4、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对乙
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委托期限及减持约定
    1、本协议所述委托权利的行使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持股比
例成为东方网力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持股比例超过刘光届时持股比例 10%(含本数,
即乙方持股比例-甲方持股比例≥10%)为止。
    2、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3、在委托期限内,如甲方拟采用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乙
方对甲方减持委托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1、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将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
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
    2、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可
以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13
    3、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
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
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五条 免责与补偿
    1、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应就其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
而被要求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
补偿。
    2、乙方同意补偿甲方因按乙方意愿行使受托权利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一切
损失并使其不受损害,包括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行
政监管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但如系由于甲方故意或重
大过失而引起的损失,则不在补偿之列。


    第六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承诺在委托表决权期间,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包括本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或与其他主体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实质上
采取一致行动、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过前述任何方式协助其他主体成为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或协助其他主体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甲方应同意乙方提出改组董事会方案,乙方拟推荐并选任 5 名董事,
甲方应当支持乙方推荐的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人选并给予积极协助。
    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
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的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其将根据本协议及东方网力届时有效的章程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
权利。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

                                   14
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
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
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十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
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给守约
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双方进一步明确,除法律法规、政策或行政机关监管导
致外,如果甲方以其行为明确拒绝将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
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000 万元。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
律含义。
    2、如本合同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
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合同
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本协议经甲方签字并摁手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成立;在本协议取得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及市场监督管
理局反垄断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川投信产转让其持
有的上市公司 54,385,175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6.3642%。截至本
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份已被质押。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对于存在质押情况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进行解除质押。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在股
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
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
    2、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尚需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及国
                                   15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批。
    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
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在履职
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
良诚信记录,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16
       第五节     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川投信产的主体资格、资信情
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主体资格
    川投信产系国有背景企业,控股股东为川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国资
委,川投集团成立于1988年,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重点
建设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之一,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川投信产
是川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川投集团持有川投信产100%股权,注册资本金20亿元。
    2、资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川投信产及川投集团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
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不存在负有重大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情况。
    川投信产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属
于海关失信企业,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受让意图
    川投信产看好安防行业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引入东方网力符合四川省宏观
政策要求,符合四川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
决定》相关倡导,符合川投集团及川投信产的战略布局,具有较好的产业协同效
应。
    另一方面,川投信产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旨在将自身优势资源有机赋能于上市公司。在安防市场加速整合的环境下,
通过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打造安防人工智能头部
企业,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的受让方川投信产主体资格不存在瑕疵,资信情况良好,
本次受让股权系为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完善其在电子信息、大数据、人工智能、
信息安全领域的战略布局。本次权益变动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
资金实力,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实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

                                   17
股东的利益。




               18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




                                  19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2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刘光
    签署日期:2019 年 4 月 10 日




                                   21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 1 号望京 SOHO 塔二 C 座 26 层
联系人:李泽钧
联系电话:010-82325566




                                 2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5 号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限公司                                 世宁大厦 4 层 408 室

股票简称                  东方网力              股票代码         300367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光                                   1 号望京 SOHO 塔 2C 座
称                                              通讯地址
                                                                 26 层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无一致行动人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   无√
量变化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A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有人:刘光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217,540,701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5.46%

                          股票种类:A股
                          持有人:刘光
                          变动数量:54,385,175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变动比例:6.3642%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表决权变动数量:163,155,526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表决权变动比例:19.0927%
变动比例                  变动后权益情况:
                          持股数量:163,155,526股
                          持股比例:19.0927%
                          拥有表决权数量: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 拟 于 未 来 12 个 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是 □   否√
公司股票

                                               23
               √




                √




       √

                    √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在股份转让协议生
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表决权委托事
项尚需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
批。




                         24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刘光
    签署日期:2019 年 4 月 10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