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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
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汪敏、单增建

                                     1
         项目联系人                                  汪敏
          联系电话                               010-65608303
                             中信建投作为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
                             已委派张庆升先生、王宪斌先生为保荐代表人,2018 年 3
                             月,因王宪斌先生工作变动,中信建投委派汪敏先生接替王
                             宪斌先生担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2018 年 11 月,现因张庆升
                             先生工作变动,中信建投委派单增建先生接替张庆升先生担
                             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
                             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5 号世宁大厦 4 层 408 室
            成立时间           2000-09-05
            上市时间           2014-1-29
            上市地点           深圳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东方网力
            股票代码           300367
           法定代表人          赵永军
           董事会秘书          李泽钧
            联系电话           010-823255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24 号)核准,公司 2016 年 11 月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4,599.4195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 24.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685.78 万元,扣
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1,580.00 万元,余额为人民币 111,105.78 万元,另外扣
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70.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0,935.7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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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3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出具天职业
字[2016]16330 号验资报告。

    五、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
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
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
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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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 说明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

    中信建投作为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已委派张庆升先
生、王宪斌先生为保荐代表人,2018 年 3 月,因王宪斌先生工作变动,中信建
投委派汪敏先生接替王宪斌先生担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
表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2018 年 11 月,现因张庆升先生工作变动,中
信建投委派单增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接替张庆升先生担任公司 2016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无。

    (三)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
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
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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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完
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
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本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
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使用完毕全部募集资金。中信建投证券将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对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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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   敏                  单增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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