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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06  

						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20-137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 年 7 月 6 日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6 日
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6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3: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望京 SOHO 塔二 C 座 26
层。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主持人为董事蒋超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18,007,23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26.594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17,962,72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26.5906%。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44,50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3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87,63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43,12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44,50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37%。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蒋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
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放弃参股公司物灵科技股东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17,992,92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数的99.9955%;反对票合计14,3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0.0045%;弃权票合计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该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3,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83.6802%;反对14,3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16.31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
    2、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中盟科技向华夏银行申请 2740 万元贷款延期继
续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17,998,82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数的99.9974%;反对票合计8,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0.0026%;弃权票合计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该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2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0.4131%;反对8,4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5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网力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