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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7-13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20-141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东
方网力”)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此前涉诉担保案件(2020)京民终 339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
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396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以与被告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东方网力、刘光、王君、许迎祺、杨智森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向北京三中院起诉。
    中安百联原请求判令维斯可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 亿元,利息、
罚息、罚金等共计人民币 18,993,944.44 元(利息、罚息、罚金等以 1 亿本金为
基数,按照年化 24%计算,暂算至 2019 年 7 月 5 日,2019 年 7 月 5 日至实际履
行完毕日按协议约定计算,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 118,993,944.44 元);请求判
令东方网力、刘光、王君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院冻结了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及公司股东股份。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
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股东股份被
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44)。
    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北京三中院一
审判决已确认本次涉案的《保证合同》无效,驳回中安百联依据《保证合同》等
要求东方网力、刘光、王君对维斯可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并要求被告维斯可尔于此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百联返还借款本
金 91,425,000 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东方网力、被告刘光、被告王君就上述被告
维斯可尔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维斯可尔追
偿。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
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6)。
    公司认为本次担保公司不知情,涉诉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
授权或追认,未进行相关审议与披露,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关清偿责任,并
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并
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认为,东方网力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方网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意见及相关应对措施

    公司提起上诉以来,由于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案件审理持续延期,
进度推进缓慢。本案涉诉金额逾 1 亿元,中安百联申请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案件审理的持续延期给公司账户的使用造成了不便,亦不利于公司其他案件的推
进。鉴于本案公司所承担的清偿责任有权向维斯可尔追偿,以及为了促使公司更
好的解决其他案件,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公司做出撤回上诉
的决定。

    本案判决生效后,公司会继续敦促维斯可尔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发生公司承
担清偿责任的后果,公司亦会继续采取各种合法措施向维斯可尔追偿,降低公司
的损失。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为对维斯可尔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
责任。根据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和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已在 2019 年审计报告中
充分、合理计提了该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鉴于本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维斯可
尔清偿能力尚不确定,因此本案对于本公司未来利润的最终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0)京民终 33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