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 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 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对此次关联交易的议 案内容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金毅敦、国世平、邵世凤 202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