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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2020年8月)2020-08-03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2020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
它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坦诚的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
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所有信息;
    (四)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或其他方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
者保持畅顺的沟通;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实行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
    (七)真实性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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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和发展战略;
    (八)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
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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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
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
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
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
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
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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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应注重使用互联网络,以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网站中的各类信息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
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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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
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创业板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
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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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
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
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相关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
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将避免聘用同本公司有竞争
关系的公司所聘用的同一家顾问公司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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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总裁,除同句出现外,是指总裁和执行总裁。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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