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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8月)2020-08-03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0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相应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
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对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
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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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
专用性。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
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
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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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项下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
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审核,方可予以付款;若募集资金支出超过特定额度以上的,必须经
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必
要时,还应当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意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
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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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计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
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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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以及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
握项目建设情况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数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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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的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
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
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自主等。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
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中向股东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
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
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应参与募集资金项目
的过程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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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定,提出鉴证结论。
    鉴定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
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在收
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7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变
化由董事会进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裁,除同句出现外,是指总裁和执行总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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