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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网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8月)2020-08-03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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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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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
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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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裁,除同句出现外,是指总裁和执行总裁。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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