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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融资和对外担保制度2020-10-19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和对外担保制度
                                2020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
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间接
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开具保函、融资
租赁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资金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
部门审批,融资金额包括等值外币。
    第五条 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 3 亿元或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报公司总裁审批;
    (二)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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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值 10%不足 50%,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向有权审批部门提交融
资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如有);
    (四) 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时,应对融资
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
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九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
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规则》第 9.2 条或第 9.3 条标准的,
适用 9.2 条或 9.3 条的规定。
    已按照《上市规则》第 9.2 条或第 9.3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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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履行担保事项的披露义
务,相关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依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资金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
应当至少提前 15 日向财务总监及资金部提交担保申请,担保申请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反担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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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财务总监及资金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资金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总监及资金部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
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披
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上市规则》第 9.15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
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融资或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提供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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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文件,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
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资金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
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资金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
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资金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
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
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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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及对外担保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融资合同及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总裁,除同句出现外,是指总裁和执行总裁。
    第三十六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融
资及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
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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