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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11-16  

                        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ST 网力          公告编号:2020-195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
               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
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及(2020)京 03 执 1302 号之二《执行裁定
书》,现将上述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公告及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案件(2019)京 03 民初 396 号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396 号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
书。原告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以与被
告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东方网力、
刘光、王君、许迎祺、杨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北京三中院起诉。
     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北京三中院一
审判决已确认本次涉案的《保证合同》无效,驳回中安百联依据《保证合同》等
要求东方网力、刘光、王君对维斯可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并要求被告维斯可尔于此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百联返还借款本
金 91,425,000 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东方网力、被告刘光、被告王君就上述被告
维斯可尔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维斯可尔追
偿。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
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6)。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并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认为,东方网力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
十三条之规定,准许东方网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以上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 2020-141)。
     (二)本次收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 03 民初 396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三中
院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安百联(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中止(2019)京 03 民初 396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案件(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关于保全续保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原
告阿拉山口市鼎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原阿拉山口市鼎玉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鼎玉咨询”)诉东方网力、维斯可尔、刘光、王君借
贷纠纷一案,原告向北京三中院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北京三中院查封,冻结
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公司部分不动产及公司股东股份。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 日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
《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鼎玉咨询与维斯可尔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
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判决东方网力、刘光、王君对被告维斯可尔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鼎玉咨询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借款利息、保全保
险费 58,960 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方网力、刘光、王君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维斯可尔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69)。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认为,阿拉山口市鼎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账户(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账号:3230******31),
期限为一年。
     以上冻结的财产与(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之一、
(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之三、(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冻结、查
封的财产合计限额为人民币 58,960,000 元。


     三、本次公告的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2019)京 03 民初 396 号中,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为对维斯可尔不能
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根据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和相关会计准
则,公司已在 2019 年审计报告中充分、合理计提了该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公
司与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
本公告日,经北京三中院执行,公司已发还给中安百联 781,363.94 元,现欠款
本金为 29,693,636.06 元。公司将根据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向中安百联结清本
息,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另行向诉讼涉案债务人追偿。
     公司已在 2019 年审计报告中对案件(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充分、合理
计提了该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并就该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在诉
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
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3 执 1302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