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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1-12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ST网力            公告编号:2021-003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网力公司”
或“东方网力”)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出具的此
前涉诉违规担保案件(2020)京民终 67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关于保全续保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原告阿
拉山口市鼎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原阿拉山口市鼎玉股权投资有限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鼎玉合伙”)诉东方网力、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刘光、王君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北京三中
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公司部分不动产及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已经披露了本次诉讼详情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10 月 25 日、12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 月 7 日、9 月 3 日在
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股东股份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19-145)、《关于收到法院保全续保告知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
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58)、《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法律文书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81)、《关于收到法院保全续保告知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 2020-005)、《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违规担保、资
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3)、《关于收到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 2020-16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北京高院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
收到北京高院出具的(2020)京民终 671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认为:依
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东方网力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董事会,并未审议
相关担保事宜。东方网力公司对外公布的公告中,并未披露相关对外提供担保的
事宜。鼎玉合伙显然对于东方网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不构成善意。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
代表行为有效。”因鼎玉合伙应当知道东方网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
限,仍与东方网力公司订立《保证合同》1,故鼎玉合伙与东方网力公司、霍尔果
斯骑士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1 无效。鉴于鼎玉合伙对
于上市的东方网力公司出具担保的审查不构成善意,故鼎玉合伙依据《保证合同》
1 主张东方网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综上,东方网力公司
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3 民初 386 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阿拉山口市鼎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借款本金 5000 万元;
    三、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阿拉山口市鼎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借款利息(以 5000 万元为本金,
以年利率 20%为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已支付的 460
万元予以扣除);
    四、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阿拉山口市鼎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保全保险费 58960 元;
    五、刘光、王君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光、王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维
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阿拉山口市鼎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92095 元,由阿拉山口市鼎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
企业负担 12095 元(已交纳),由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光、
王君共同负担 28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 5000
元,由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光、王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 293369 元,由阿拉山口市鼎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
企业负担 29209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刘光负担 1274 元(已
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2020)京民终 671 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公司无
需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已在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中对于本案涉及事项计提预计负
债 20,833,333.34 元,上述预计负债将于 2020 年度财务报表中冲回。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 67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