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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1-01-25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ST网力           公告编号:2021-006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网力公司”
或“东方网力”)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出
具的(2019)京 03 民初 56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
    2017 年 4 月 21 日,上市公司与平安财富*铂金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
下简称“信托计划”)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
及相关方签署《远期受让协议》约定,在投资期限届满之日前 30 个工作日,若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仍持有部分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相关方有权向上市
公司发出书面申请,由上市公司于投资期限届满前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即信托计
划中全体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优先级信托份额 4 亿元与全体中间级委托人
(既非上市公司客户/供应商,也非关联公司,为公司非关联方)持有的全部中
间级信托份额 1.67 亿元】,上市公司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同日,上市公司与相
关方(非信托计划中全体优先级或中间级委托人)签署《回购协议》约定,投资
期限届满之日前 30 个工作日,上市公司有义务按照相关方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
限届满之日前 3 个工作日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
如发生投资期限提前届满情形,则上市公司有义务按照相关方的书面要求于投资
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
价款。该信托计划的资金投向杭州国基安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慧科”,原公司名称为“中
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大利通共同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与平安信托(代表信托计划)签署了编号为“CGF-MF-201701-03”的《杭
州国基安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平安信托代表信托
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 63,000 万元出资份额,深圳慧科、博大利通
作为普通合伙人各认缴 100 万元出资份额。信托计划优先级和中间级份额为 5.67
亿元,目前经过向优先级份额分配资金后,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可能承担的回购
义务最高余额约 3.8 亿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52)。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慧科认为因刘光先生未按照《合作担保协议》、《投资增信协议》
等系列协议的约定履行受让标的信托单位等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信托计划委托人
等合同相关方的合同权益;因合伙企业投资期限已届满,东方网力未按照《回购
协议》中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原告深圳慧科作为杭州国基安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基于信托计划项下中间级委托人北京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慧羽”,曾用名“中信国安(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深圳
慧科也是北京慧羽的全资子公司)的诉讼确认函及《合作担保协议》、编号
CGF-MF-201701-19《投资增信协议》、CGF-MF-201701-07《回购协议》等系列协
议签约方主体身份,为维护相关权益方的合法权利诉至北京三中院,诉讼请求为
北京慧羽的中间级份额 6700 万元及预期收益、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金额合计
为 101,924,288.60 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违
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81)。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收到北京三中院开庭传票,传票传唤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568 号
《民事判决书》,北京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慧科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50237 元,由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慧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 5000 元,由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2019)京 03 民初 568 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本案一审上诉期尚
未届满,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东方网力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回购协议》项
下的回购义务不构成东方网力对交易对方的保证担保,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公司对于担保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
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五、本次诉讼的其他说明

    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首次披露该回购义务事项时,将其认定为违规担保
事项进行公告。后经公司内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远期受让协议,并结合公司诉
讼律所关于因此协议涉诉案件的抗辩意见,认为上述回购义务实质上属于违规签
署远期受让协议,不属于担保协议,不属于公司为此提供违规担保。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违规担保、
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3)。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三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 03 民初 568 号。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