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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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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方网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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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5月

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下午3: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福田区侨

香路恒邦置地大厦26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1 人,所持股份总数 320,460,581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99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0 人,所

持股份总数 2,540,981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25%,具体情况

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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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

数 319,730,58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384%。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8 人,所持股份总数 730,001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10%。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2)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176,8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15%;

反对 283,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 《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45,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2%;

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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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 《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45,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2%;

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33,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6%;

反对 26,9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14,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9413%;反对 26,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5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 《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45,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2%;

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 《关于续聘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45,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2%;

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2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3939%;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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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45,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2%;

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2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3939%;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8.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45,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2%;

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2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3939%;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9.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45,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2%;

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2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3939%;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融资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45,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2%;

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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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45,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2%;

反对 1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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