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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关于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8-12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21-078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收到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 03 民初 38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三中院已受理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租
赁”)与被告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租赁”)、东方网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蒋宗文、高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依法判令编号
CMIFL-2017-SB-ZZ《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盛联租赁的债务全部到期;请依法判
令 盛 联 租 赁 立 即 向 原 告 支 付 截 止 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 全 部 未 付 租 金
50,158,396.80 元、损害赔偿金 416,824.30 元、逾期未付租金违约金 166,149.69
元,以及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暂合计为
50,741,370.79 元;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服务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
费用全部由盛联租赁承担;请依法判令盛联租赁以《融资租赁协议》项下对科海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对原告的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请依法
判令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上述全部债权金额为标准承担回购义务;
请依法判令刘光、蒋宗文、高军对原告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案件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天津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 03 民初 386 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295507 元,减半收取 147753.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00
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均由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
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分别负担(其中蒋宗文交纳的 40480 元由蒋宗文负担,高军
交纳的 37400 元由高军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 2020 年末,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计提预计负债余额为 3,134.14
万元,本次撤诉后,预计公司将会在 2021 年度冲回前期对应计提的预计负债,
最终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 03 民初 386 号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