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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1-11-17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ST网力             公告编号:2021-107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出具的(2021)京民终 518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针对平安财富*铂金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刘光先生、上
市公司与各方签署相关协议。原告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慧科”)认为因刘光先生未按照《合作担保协议》、《投资增信协议》
等系列协议的约定履行受让标的信托单位等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信托计划委托人
等合同相关方的合同权益;因合伙企业投资期限已届满,东方网力未按照《回购
协议》中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深圳慧科作为杭州国基安璇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信托计划项下中间级委托
人北京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慧羽”)的诉讼确认函及《合作
担保协议》、编号 CGF-MF-201701-19《投资增信协议》、CGF-MF-201701-07《回
购协议》等系列协议签约方主体身份,为维护相关权益方的合法权利诉至北京三
中院,诉讼请求为北京慧羽的中间级份额 6700 万元及预期收益、违约金、律师
费等费用金额合计为 101,924,288.60 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81)。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568 号
《民事判决书》,北京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慧科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情请
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6)。
       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北
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568 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高院提起上
诉。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到北京高院出具的(2021)京民终 518 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64850 元,由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 51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