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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网力: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13  

                        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ST 网力         公告编号:2022-006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中议案 6《关于续聘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
构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将由北京中天
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 月 13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 39 号 1 栋 20 楼。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肖长青。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45,909,79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20.564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45,205,09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20.506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704,69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589%。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704,69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5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04,6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89%。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肖长青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
      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汇总        245,909,793       100     0              0      0             0
其中:中小股东     704,697          100     0              0      0             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2)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