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关于原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暨股东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20-11-11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0-124 号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暨股东重新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金股份”)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收到公司相关股东通知,经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一致决议,拟
解散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由其股东鲍喜波先生、沧州金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继受。
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由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金源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截止本公告日,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金
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三方合计持有公司 71,421,926 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13.43%。
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金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基本情况
经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一致决议,拟解散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沧
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汇金股份的股份由其股东鲍喜波先生、沧州金源科技中
心(有限合伙)继受。
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由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金源科技中心(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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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沧州汇金、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1,421,9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3%。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沧州汇金 49,922,326 9.38
孙景涛 21,499,600 4.04
鲍喜波 0 0
合计 71,421,926 13.43
注: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原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主要情况
经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一致决议,拟解散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沧
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汇金股份的股份由其股东鲍喜波先生、沧州金源科技中
心(有限合伙)继受。
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由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金源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三、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金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四、《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孙景涛
乙方:鲍喜波
丙方: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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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50252530X
法定代表人:鲍喜波
丁方:沧州金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F0CT83T
执行事务合伙人:鲍喜波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乙方分别直接持有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1,499,600 股、0 股。甲方在任公司董事职务,乙方在
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
(2)丙 方 直 接 持 有 河 北 汇 金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49,922,326 股,乙方与丁方为丙方股东。
(3)甲方、乙方为丁方股东。
(4)现经丙方股东一致决议,拟解散丙方,丙方持有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由其股东乙方、丁方继受。
(5)甲方、乙方、丙方因乙方不直接持有汇金公司股票、丙方拟决议解散。
甲方、乙方、丙方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由甲方、乙方、
丁方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现甲方、乙方、丁方拟通过签署本协议,对未来股份继受后其一致行动关系
做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丁方一致承诺保证其(包括其代理人)就公司的如下
表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持一致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以一致
意见为准进行投票表决: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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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 发行公司债券;
(7)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8) 修改公司章程;
(9)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0)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重大事项;
(11) 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
调整;
(12)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甲方、乙方、丁方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就前条表决事项进行
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若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则以股东大会召开时甲方
意见为准。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丁方承诺其(包括其代理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作出
表决时,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
的利益。
第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丁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
后,协议各方协商是否续签。
第五条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除非经甲方、乙方、丁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
面文件,甲方、乙方、丁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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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在本条款所述的有效期内,出现(1)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不再持有丁
方的股权或(2)丁方不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汇金股份股票的,则本协议
自动解除。
第六条 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
任,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七条 甲方、乙方、丁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八条 甲方、乙方、丁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
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执壹份。
五、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对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影响,不会引
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六、其他说明
1、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
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及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均未导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备查文件
1、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沧州金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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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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