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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金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2-26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 9 月 7 日召
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
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市前海汇
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金”)向其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类金
融机构及供应商)申请授信或其他履约义务新增担保额度 2 亿元,担保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期限为自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
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6)。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自然人 WANG CHANG HONG 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及自然人 WANG CHANG HONG 共同
为前海汇金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项下最高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提供最高 3,000 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1.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1.2 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
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2、保证额度有效期

    2.1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1 年 02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止。

    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
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
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
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3.1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
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
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
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3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
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4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
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
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3.5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
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
部分。

    4、保证方式:

    4.1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
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4.2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
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3 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
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期间:

    5.1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2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3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
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5.4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
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
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5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
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6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5.7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5.8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总额为 120,00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7.3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
总额为 15,906.25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20%。上述担
保均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担
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