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7年5月)2017-05-13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
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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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
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审批权限
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必要时,还应当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
意见。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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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
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的合
法、合规情况,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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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保荐人应就募集资金使用的下述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变更募投项目;
(三)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
(七)公司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
(八)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公司可对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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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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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尽快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
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
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
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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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
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
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比照公司使用超
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履行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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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制度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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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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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
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
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
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保荐机构
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
作,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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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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