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02
证券代码:300369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2017-044 号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7 年 6 月 1 日下午 13:30,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青竹宾馆会
议中心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00,921,3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0.33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00,921,30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0.33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继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沈继业先生、Michael David Ricks 先生、李建国先
生、欧阳浩先生、叶晓虎先生和黎宏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如下:
1.01.候选人:沈继业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2.候选人:Michael David Ricks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3.候选人:李建国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4.候选人:欧阳浩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5.候选人:叶晓虎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6.候选人:黎 宏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二)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朱慈蕴女士、张海燕女士和姜晓丹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如下:
2.01.候选人:朱慈蕴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02.候选人:张海燕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03.候选人:姜晓丹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三)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多先生、李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与
职工代表监事段志光先生一起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如下:
3.01.候选人:刘多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02.候选人:李路
同意股份数:400,921,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921,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921,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921,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921,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921,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马天宁、韩公望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