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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1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神州绿盟信
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事
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342 名激励对象 2016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合格,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201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考核
合格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事
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第二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34 名激励对象 2016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合格,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考核合格的
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事项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



                                    1
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509 名激励对象 2016 年个人业绩考核合格,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办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公司根据《2015 年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5 年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7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和 2016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对应考核期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朱慈蕴                    张海燕                  姜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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