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9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2020-047 号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0 年 7 月 30 日下午 14:30,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 4 号益泰大厦三层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349,04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3.73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2,252,5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7.82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06,795,75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91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7,139,3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65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450,7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18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9,688,5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66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继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 果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沈继业先生、王文胜先生、唐晓辉先生、李建国先 生、胡忠华先生和叶晓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01. 候选人:沈继业 同意股份数:189,705,451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5,918,230 股。 1.02. 候选人:王文胜 同意股份数:192,787,058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5,918,230 股。 1.03. 候选人:唐晓辉 同意股份数:189,705,451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5,918,230 股。 1.04. 候选人:李建国 同意股份数:189,705,451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5,918,230 股。 1.05. 候选人:胡忠华 同意股份数:189,705,451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5,918,230 股。 1.06. 候选人:叶晓虎 同意股份数:178,719,982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5,918,230 股。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海燕女士、姜晓丹先生和李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2.01. 候选人:张海燕 同意股份数:220,500,446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7,066,403 股。 2.02. 候选人:姜晓丹 同意股份数:220,573,431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7,139,388 股。 2.03. 候选人:李华 同意股份数:221,670,979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7,139,388 股。 (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多先生、李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与 职工代表监事段志光先生一起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3.01. 候选人:刘多 同意股份数:250,138,865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6,839,903 股。 3.02. 候选人:李路 同意股份数:250,438,351 股;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7,139,388 股。 (四)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04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39,3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马天宁、王宁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