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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盟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01-21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
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
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等,但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
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
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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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
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
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对
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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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
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战略合作与投资部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
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

   (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
事长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战略合作与投资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管理
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
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

   (四)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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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及时掌握短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
事长汇报;

   (六) 保管公司短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七) 与短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战略合作与投资部负责筹措资金,
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
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但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可免于审计或评估的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上述规定
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大会决定
不再延期的;

   (二) 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 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 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合作与投资部应向董事长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
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应查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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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研究相关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第十六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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