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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绿盟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
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
公司成长性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
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末,公司以 4,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单作为质押,对全资子
公司绿盟(香港)公司 500 万美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不存在对除全资子(孙)
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有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公司内控制度
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基本完整、合理有效的,各
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或失效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
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
运行情况。

     四、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张海燕                     姜晓丹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