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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盟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7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
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以 4,000 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为全资子公司绿盟
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500 万美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情况。
    (三)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二、关于为绿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绿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营业务
为对外投资和支持公司国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
请内保外贷业务,即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不超过 4,000
万元等值人民币的保函作为质押担保,再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伦敦分行向绿盟
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发放累计不超过 500 万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有效期为
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不超过 13 个月。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被担
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绿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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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张海燕                    姜晓丹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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