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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中股份: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06-04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1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
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
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
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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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
的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
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
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
                                    3
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
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4
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


                                   5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六个月内不得减
持。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
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
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
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
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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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六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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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
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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