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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中股份:12-汇中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7-30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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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平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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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
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
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或在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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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
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
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
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
(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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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或任何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
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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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信息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二)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三)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四)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五)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 投资者投诉处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
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十)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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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互动易、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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