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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中股份:汇中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30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
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 2021 年
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审查,公司在 2021 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审查。

       经审查,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2021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3、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审查,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公司 2021 年上半年与关联方唐山百特印刷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发生的关联
交易主要系采购生产辅助材料且金额较小。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合理,交易条款公平、公正,
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 107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限售期的 1,004,524 股限制
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素祥                     王 瑛                        唐 欣




                                                    202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