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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通科技: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15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恒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3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5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5月14
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15:00。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5号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志强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
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合计持有
64,241,600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合计持有109,7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127%。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合计持有
64,351,3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98%。
    2、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共计12名,合计持有111,3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拟向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
亿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且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5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孙志强、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3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922%;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
案通过且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71%;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宋晓明、刘德磊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