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5年8月)2015-08-31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
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
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与法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
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
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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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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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
市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本制度所
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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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时
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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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
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证券与法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市证监
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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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
与法务部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
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附件)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
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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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北京市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亦同。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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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
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
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
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向证券部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证券部要求提交其他登记文件;
四、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
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以上六十万元以年罚款。单位从事
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
罚款;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需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
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职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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