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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通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2015-09-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毅                    联系电话:010-6083302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5 上半年度,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均及时审阅了恒通科技 2015 年上半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
                                         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进一步督导公司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 次。保荐机构查询了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银行明细账等。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否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变更了会计政策。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及合
                                       理性进行了专项核查,认为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
                                       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5 上半年,保荐机构已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8 月 2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诚信与规范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是        不适用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2.公司股东晨光景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是   不适用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3.公司股东中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是   不适用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100%公司的

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

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公司的全

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公司股东张劲松和江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是   不适用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      是   不适用
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7.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      是   不适用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8.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

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是   不适用
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是   不适用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

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

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其未能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其承诺将暂停行使表

决权,并将当期及以后各期获得的全部分红赠予公司,直

至承诺履行完毕。

    其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其

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其违反其承诺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属于公司,

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原保荐代表人董向征离职,更换
                                        孙毅为保荐代表人,接替董向征的持续
                                        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 1-6 月,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
项及整改情况                         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
                                     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
                                     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
                                     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
                                     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
                                     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
                                     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
                                     监管谈话。
                                         我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
                                     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
                                     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
                                     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
                                     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
                           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
                           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
                           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庞雪梅                        孙   毅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