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17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恒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6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9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9月16
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15:00。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5号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志强主持,公司董事、
部分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
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合计持有
136,113,5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合计持有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合计持有
136,113,5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65%。
2、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共计1名,合计持有7,300,0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7%。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宋晓明、刘德磊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