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1-11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恒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8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11月
10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15:00。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5号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志强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合计持有
136,113,6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合计持有8,3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3%。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合计持有
136,121,9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208%。
2、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共计3名,合计持有7,308,4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4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3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36%。
2、《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孙志强、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秋艳、王玉莲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7,8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宋晓明、刘德磊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