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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通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1-06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恒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1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6年1月6日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6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1月5
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月6日15:00。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5号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志强主持,公司董事、
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合计持有
136,113,5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合计持有2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1%。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合计持有
136,113,7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66%。
    2、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共计2名,合计持有7,300,2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8%。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201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增加2015年度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孙志强、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秋艳、王玉莲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7,8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宋晓明、刘德磊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