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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通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2016-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毅                     联系电话:010-6083302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5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
                                          时审阅了恒通科技 2015 年的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进一步督导公司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5 次。保荐机构查询了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银行明细账等。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1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受宏观经济和政府客户结算周期
况                                     较长等因素影响,公司集成房屋业务
                                       的应收账款增长较大,如果公司的应
                                       收账款未及时收回,将对公司 2015 年
                                       度的业绩造成不确定的影响。建议公
                                       司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业绩
                                       披露等相关工作。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变更了会计政策。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及合
                                       理性进行了专项核查,认为本次会计


                                   2
                                        政策变更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
                                        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5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
                                        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8 月 2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诚信与规范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3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是        不适用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4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2.公司股东晨光景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是   不适用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3.公司股东中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是   不适用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5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100%公司的

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

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公司的全

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公司股东张劲松和江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是   不适用


                                         6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

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7.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      是   不适用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7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8.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

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是   不适用
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是   不适用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8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

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

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其未能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其承诺将暂停行使表

决权,并将当期及以后各期获得的全部分红赠予公司,直

至承诺履行完毕。

    其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其

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其违反其承诺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属于公司,

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9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原保荐代表人董向征离职,更换孙毅为保
                           荐代表人,接替董向征的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
                           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项: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
整改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1 号),指
                           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
                           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
                           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认
                           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
                           会[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
                           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
                           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行部门员工
                           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
                           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次出
                           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崇义章源钨业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在 2 月底
                           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防
                           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10
号),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李
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
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
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
的真实性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钱
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
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发行
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
险,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关人员分析
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
习,提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避
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
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
问题认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制定了
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完成。
    7、2015 年 11 月 26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3121 号),其中提及:因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11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
                           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2015 年 7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112 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 2014 年净利
                           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要
                           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015 年 10 月 10 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科技出具了
                           《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
                           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3
                           号),指出公司 2013 年收购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
                           项更正相关定期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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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庞雪梅                   孙    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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