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20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恒通创
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我们对以
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关联董事孙志强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3、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和参与各方落实交易各个环节的事项,并按
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标
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并对重组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
和审慎论证。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过程
中每五个交易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由于交易各方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交易方案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并按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
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各方充分
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
虞建华:
王炳明:
申士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