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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30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
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工作
的需要,更换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
司发展的需要,且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变更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对部分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调整,有利于公司稳健发展,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



虞建华:



王炳明:



申士兵:


                                                     2016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