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恒通创 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我们对以 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更换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且有利于 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虞建华: 王炳明: 申士兵: 2016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