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1-17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恒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1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1月17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1月16
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15:00。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5号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志强先生主持,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合计持有
128,720,1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1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持有105,64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43%。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合计持有
128,825,74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731%。
2、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共计1名,合计持有105,64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825,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5,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825,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5,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宋晓明、吕玮璐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7 日